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01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