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債權人乙00000000上列債權人乙00000000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具狀釋明債權人之負責人究為「 鄧淑貞 」抑或為「 王金水 」?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債權人金勝機械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壹份。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