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19號聲請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九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繼父之親職教養功能較為薄弱,受安置人父母雖有工作收入,但因在外仍有借貸、債務問題,收支狀況不平衡,整體經濟狀況不佳,無法在外租屋;親子會面時受安置人大部分時間與手足互動,受安置人母親在旁使用手機或休息,雖家中同住成員眾多,但均因自身、溝通狀況欠佳,及家庭成員互動緊張等狀況,無法提供受安置人適切照顧、教養及保護;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