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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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85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楊景翔 被告 賴正文
簡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之由兩造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載稱:「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貴行營業所在地(即延平分行(部))為履行地,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俞妙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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