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霈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5時,在第七法庭宣判;惟法官健康因素,經醫生診斷證明需休養,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嗣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乃延展宣判期日1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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