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5號債權人 石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文村黃美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黃美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黃美珠為背書人)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文村、黃美珠」共同簽發如附表支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黃美珠應為背書人)㈢確認債務人黃美珠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黃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對「吳文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否有誤?(因吳文村已於民國109年7月間死亡)。」,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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