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逸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7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胡逸銘過失傷害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 邱惠暖 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結果報告書及告訴人101年9月6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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