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孔麗花
王崑 醫
一、債務人王孔麗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