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0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8月間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1項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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