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仕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