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被告協盟裝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原名:謝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773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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