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友晟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呂文宏 │彰化第五信用合│96年12月31日│14,924元│AB0000000│││││作社彰南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