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全府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賈俊間 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