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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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37號聲請人 林逸 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文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確認利息利率是否為百分之24%?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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