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原經本院定於民國(下同)95年4月
18日調解,惟相對人具狀陳稱不願到場調解,且本件無成立
之望等語,有查詢書一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不願意到場,
則本件顯無法成立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