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蘇柔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 陳明 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請明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齊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