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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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64號原告 張菊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本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以利審閱及案件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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