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9號
107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明選任辯護人楊偉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28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55號),及追加起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4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