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7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世龍 即盛興資源回收商行、新豐環保有限公司、 陳以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等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共同簽發本票之簽發日期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