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甲0000(真實姓名、年籍與住居所資料,均詳被告0000甲0000A(真實姓名、年籍與住居所資料,均詳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刑事庭98年度訴字第3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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