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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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陳德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