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債務人 王芊智 律師即 黃堪煇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堪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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