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84號
原告 黃慧齡
訴訟代理人 顏寧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2年11月3日具狀陳報本件房屋座落臺北市松山區,近2年實價登錄交易行情每坪70萬8000元,本件建物面積約40.96坪,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899萬9680元(計算式:70萬8000元×40.96=2899萬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