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廼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