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玄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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