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 王陳秀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靖騰┌───────────────────────────────────────────────────┐│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44846-9││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44847-0││1│10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44848-2││1│1000││├──┼───────────────┼──────────────┼────┼───┼────┼───┤│0004│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X-376-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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