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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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光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