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管愫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