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林秀麗 被告 胡宇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王筱寧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可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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