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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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另加計新臺幣陸佰叁拾元之交易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