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葉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福龍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
阮聖嘉 律師被告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被告 周杏霞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04、106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2-13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