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陳昌凱陳昌華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昌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昌華及 吳榮芳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12月16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昌華、吳榮芳,1分之1。嗣債務人吳榮芳於101年12月20日起以被繼承人陳昌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00元及⑵4,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⑴101年12月20日起至121年12月20日⑵101年12月20日起至121年12月20日止;債務人吳榮芳即庄腳味便當社於101年11月27日起以被繼承人陳昌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11月27日止;債務人吳榮芳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目前累計消費未償金額為24,991元。上述並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如未按月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03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償本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339,254元及利息、違約金。而被繼承人陳昌華於103年6月16日死亡,相對人陳昌凱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昌華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3年司繼字第2531號裁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及借據3件、信用卡申請書1件(以上均影本)等為證。本件相對人陳昌凱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其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是本件聲請人列陳昌凱為相對人,核無不合,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福安││70│建│9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臺中市西屯區福│住家用│第一層:61.60│陽台:23.93│全部││││安段7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第二層:61.60││││1│5285├───────┤│第三層:61.60││││││臺中市西屯區福││第四層:39.44││││││安九街1巷7號││合計:224.24│││├─┴──┴───────┴────────┴───────┴──────┴────┤│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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