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康家瑋 被告 黃錫予
劉冠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53號傷害等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蔡羽玄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