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17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540、19066、19068、23737、23874、24039、26194、26283、30133、30299、31220、31238、31654、32463、33028、39456、40566、40807、43590、44611、49606、50674、52881、57793、59626、60458、62313號、113年度偵字第7172、22124、23062、338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秀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秀鸞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藉此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帳戶,進而掩飾、隱匿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相繼發現遭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陳秀鸞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
序時之自白。㈡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㈢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因修正前規定未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爰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告訴人遭詐騙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則被告所為幫助洗錢行為,依新法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與舊法之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新法之有期徒刑上限較舊法為輕,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比較後,自以新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113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一行為提供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
用,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用以詐取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一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先後於112年6月
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分別於112年6月16日、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其後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再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則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540、19066、
19068、23737、23874、24039、26194、26283、30133、302
99、31220、31238、31654、32463、33028、39456、40566、40807、43590、44611、49606、50674、52881、57793、59626、60458、62313號、113年度偵字第7172、22124、2306
2、33892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亦造成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且與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33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金簡卷第37至38頁),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固將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
,然並未因此獲取報酬,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被告因此獲有任何不法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另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業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未經查獲,是無從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資料1 林妤安 (已提告)於111年11月6日13時10分,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妤安佯稱:可在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4時43分3,5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妤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7至8頁)。⒉告訴人林妤安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5至31頁)。2 李承達 (已提告)於111年11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承達佯稱:欲購買其手遊帳號,惟其指定銀行卡號輸入錯誤遭凍結,須匯款始能解除云云。111年11月6日13時50分1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承達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9066號卷第7至19頁)。⒉告訴人李承達遊戲點數購買證明、店序號派送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交易平台頁面截圖(同上卷第21至49頁)。3 黃秀亭 (未提告)於111年10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秀亭佯稱:可在網站上買賣商品賺取差價,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0時37分2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秀亭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9068號卷第7至9頁)。⒉被害人黃秀亭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交易平台頁面截圖(同上卷第11頁)。4 張正妮 (已提告)於111年10月27日,在手機交友軟體結識「 周文傑 」,之後與該人交換LINE聯絡資訊,對方向張正妮佯稱:可使用海外購網買賣商品賺取差價,惟須依指示儲值云云。111年11月6日10時49分10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正妮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3737號卷第7至10頁)。⒉告訴人張正妮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5至48頁)。5 楊紋嬿 (已提告)於111年11月4日22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紋嬿佯稱:其中奬5萬元,惟提供帳戶輸入錯誤須先匯款確認帳戶真實性云云。111年11月6日12時4分15,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楊紋嬿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3874號卷第9至10頁)。⒉告訴人楊紋嬿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頁)。6 王玨泩 (已提告)於111年11月3日12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玨泩佯稱:貸款前須先匯款云云。111年11月5日13時1分3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玨泩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4039號卷第13至16頁)。⒉告訴人王玨泩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7至29、33頁)。7 唐銘鴻 (未提告)於111年11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銘鴻佯稱:在投資平台上操作買賣批貨衣物可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1時47分1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被害人唐銘鴻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6194號卷第7至11頁)。⒉被害人唐銘鴻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同上卷第21、45至61、65頁)。8 黃家晉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家晉佯稱:使用拍賣網站可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0時54分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家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6283號卷第74至76頁)。⒉告訴人黃家晉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27至144頁)。9 許曉芬 (未提告)於111年7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曉芬佯稱:下載APP可操作美元投資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5日15時2分3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被害人許曉芬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0133號卷第13至15頁)。⒉被害人許曉芬之交易平台網頁翻拍照片(同上卷第16頁)。111年11月6日14時6分30,000元10 吳文凱 (已提告)於111年11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文凱佯稱:欲購買其手遊帳號,惟其指定銀行帳號輸入錯誤遭凍結,須匯款始能解除云云。111年11月6日14時8分1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文凱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0299號卷第7至12頁)。⒉告訴人吳文凱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3頁)。111年11月6日14時45分19,999元111年11月6日15時6分20,001元11 徐家標 (已提告)於111年9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家標佯稱:下載投資平台簽賭號碼可獲利,惟需依指示入金云云。111年11月6日10時57分1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家標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1220號卷第11至17頁)。⒉告訴人徐家標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卷第19、77-1頁)。12 陳姿伶 (已提告)於111年11月2日16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姿伶佯稱:係電商業者客服,其帳號被竊取,訂單設定錯誤,須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1年11月4日12時33分1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姿伶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1238號卷第43至44頁)。⒉告訴人陳姿伶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通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9、127、137至159頁)。111年11月4日12時34分150,000元111年11月4日12時40分50,000元111年11月4日12時51分49,985元13 阮氏蘭英 (已提告)於111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阮氏蘭英佯稱:貸款帳戶遭凍結,須匯款始能解凍云云。111年11月5日12時20分9,9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阮氏蘭英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1654號卷第21至22頁)。⒉告訴人阮氏蘭英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43至51頁)。111年11月5日12時21分100元14 張世璿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世璿佯稱:提供給拍賣平台的帳戶涉及違反,需依指示繳交保證金始能匯款云云。111年11月5日12時44分10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璿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2463號卷第7至9頁)。⒉告訴人張世璿之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卷第211至218、221、225頁)。111年11月5日12時53分100,000元111年11月6日14時6分30,000元15 林美玲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向林美玲佯稱:投資博弈網站可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儲值云云。111年11月4日12時8分486,55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玲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3028號卷第17至19頁)。⒉告訴人林美玲之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5至47、51頁)。16 簡玉欣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簡玉欣佯稱:欲購買其遊戲帳號,惟其指定銀行帳號錯誤,須支付保證金始能提現云云。111年11月6日14時43分25,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簡玉欣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9456號卷第5至8頁)。⒉告訴人簡玉欣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卷第9頁)。17 郭建良 (未提告)於111年11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建良佯稱:在購物平台上可利用批發貨的價差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1時29分43,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被害人郭建良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0566號卷第15至18頁)。⒉被害人郭建良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3至26頁)。18 江怡貞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怡貞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4時21分45,75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怡貞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0807號卷第119至121頁)。⒉告訴人江怡貞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71、172、181至186頁)。111年11月6日14時38分45,750元19 黃亥寅 (已提告)於111年10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亥寅佯稱:係破解博弈網站的網路工程師可一起投資獲利,惟投現密碼有誤,需依指示匯款升級會員始得提現云云。111年11月6日12時1分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黃亥寅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3590號卷第15至24頁)。⒉告訴人黃亥寅之臺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1頁)。20 黃意涵 (已提告)於111年9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意涵佯稱:在國泰金控網站可投資期貨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入金云云。111年11月6日10時43分7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意涵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4611號卷第29至33頁)。⒉告訴人黃意涵之詐騙平台網頁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5至99頁)。21 李雅惠 (已提告)於111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雅惠佯稱:貸款帳戶資金流動不足,須補齊流水、保險、保管費及繳稅,須先匯款云云。111年11月5日13時2分2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雅惠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9606號卷第7至12頁)。⒉告訴人李雅惠(同上卷第13至19頁)。22 黃珠意 (未提告)於111年11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珠意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1時7分1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珠意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674號卷第113至117頁)。⒉被害人黃珠意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28至129頁)。111年11月6日11時8分150,000元23 陳依蝶 (已提告)於111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依蝶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5日11時29分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依蝶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2881號卷第9至19頁)。⒉告訴人陳依蝶之虛擬貨幣平台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卷第21至33、55至63頁)。24 林原禾 (已提告)於111年9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原禾佯稱:在平台上可墊付賺取中間價差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9時30分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原禾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7793號卷第167至176頁)。⒉告訴人林原禾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93至195、209至238頁)。111年11月6日9時36分40,000元111年11月6日9時48分10,000元111年11月6日10時1分10,000元25 陳佳渝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佳渝佯稱:在投資平台可投資虛擬貨幣與短期基金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2時3分3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佳渝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9626號卷第37至42頁)。⒉告訴人陳佳渝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1至68頁)。111年11月6日12時6分30,000元111年11月6日12時7分30,000元26 孫思婷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孫思婷佯稱:應徵外拍模特兒須匯款儲值購買衣服云云。111年11月5日13時1分3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孫思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60458號卷第9至10頁)。⒉告訴人孫思婷之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同上卷第29至59頁)。27 林慧菁 (已提告)於111年10月19日20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慧菁佯稱:做網拍任務賺取佣金活動,惟需依指示匯款繳交個人境外所得稅始能提款云云。111年11月5日15時8分3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慧菁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62313號卷第7至11頁)。111年11月5日15時12分20,000元28 郭怡秀 (已提告)於111年11月2日12時18分,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怡秀佯稱:可領取福利品及福利金,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1時45分1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怡秀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6540號卷第7至10頁)。⒉告訴人郭怡秀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網頁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7、40至42頁)。111年11月6日11時46分5,000元29 林佑駿 (已提告)於111年11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佑駿佯稱:在簽賭網站儲值資金加入會員云云。111年11月6日11時55分1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佑駿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6540號卷第11至12頁)。⒉告訴人林佑駿之網站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43至57、85頁)。30 邱琳雅 (已提告)於111年11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向邱琳雅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惟須依指示匯款始能簽署金流服務協議云云。111年11月6日14時3分9,985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邱琳雅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6540號卷第17至19頁)。⒉告訴人邱琳雅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話記錄、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73至77頁)。31 陳子霖 (已提告)於111年11月6日14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子霖佯稱:如欲購買商品,須先匯款云云。111年11月7日14時16分21,44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子霖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6540號卷第13至15頁)。⒉告訴人陳子霖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往來明細、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截圖、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同上卷第35、59至71頁)。32 許仲陞 (已提告)於111年10月3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仲陞佯稱:在短期投資網頁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9時25分6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許仲陞於警詢時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7172號卷第17至21頁)。⒉告訴人許仲陞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43頁)。33 曾晏妮 (已提告)於111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佯稱:在網站上可買賣精品包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出金云云。111年11月6日12時34分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曾晏妮於警詢時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23062號卷第9至11頁)。⒉告訴人曾晏妮之對話紀錄截圖、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3至107頁)。34 黃翊晴 (未提告)於111年10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翊晴佯稱:加入OK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可以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6日12時38分5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翊晴於警詢時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22124號卷第10至10反頁)。⒉被害人黃翊晴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同上卷第13至16、22至22反、25至28反頁)。111年11月6日12時39分50,000元35 陳寶珠 (已提告)於110年12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向陳寶珠佯稱:加入太陽城娛樂博弈網站投資獲利,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1年11月4日11時53分400,000元中信銀行帳戶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寶珠於警詢時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33892號卷第3至13頁)。⒉告訴人陳寶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第19至20、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