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徐振玉┌──────────────────────────────────────┐│附表97年度聲字第27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竊盜│有期徒│96.11.7│福建金門│福建│97年│97.5.23│福建│97年│97.6.6│││刑2年2││地方法院│金門│度易││金門│度易││││月││檢察署97│地方│字第││地方│字第││││││年度少連│法院│9號││法院│9號││││││偵字第1│││││││││││、3號│││││││││││││││││││││││││││││├──┼───┼────┼────┼──┼──┼────┼──┼──┼────┤│竊盜│有期徒│96.9.13│福建金門│福建│97年│97.7.29│福建│97年│97.8.21│││刑11月││地方法院│金門│度訴││金門│度訴││││││檢察署97│地方│字第││地方│字第││││││年度少連│法院│31號││法院│31號││││││偵字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