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7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高子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子薐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高子薐因侵入住宅搶奪、竊盜、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恐嚇取財及侵入住宅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2月16日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入住宅搶奪
竊盜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
恐嚇取財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1月25日
112年3月8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6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60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8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113年度簡字第74號
113年度易字第9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4月1日
113年10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113年度簡字第74號
113年度易字第9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11月8日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34號
編號1至2已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