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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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阮秀英
周金桃 王美蕙 被告 雷緯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0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許芳瑜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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