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 薛國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蓓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