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明福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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