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訴訟代理人 李美瑤 被告 吳權展
吳懿薪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因本件原告得否請求未到期債務,尚有未明,爰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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