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 邱昆男 被告 沈正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玖仟伍佰捌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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