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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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易字第3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審判期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