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債權人 黃吉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昱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本件支付命令債權請求之證明文件到院(如借據、匯款資料...等)。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