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王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董奐呈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董奐呈即於106年2月3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83萬元、65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分別自106年2月3日起至107年2月3日止、自106年2月3日起至136年2月3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如未依約付本息時,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仍未清償後,即行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379,024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9月1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環市987925.16151/283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77環市段000地號竹南鎮正南里19鄰和平街43之3號2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150.34合計:150.3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