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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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5號聲請人 徐紫綾 相對人 謝定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8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1年12月15日112年12月16日SR774327002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1月15日112年1月16日SR774328003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6日SR774329004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3月15日112年3月16日SR774330005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4月15日112年4月16日SR774331006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5月15日112年5月16日SR774332007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6月15日112年6月16日SR774333008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7月15日112年7月16日SR774334009111年9月29日10,000元112年8月15日112年8月16日SR774335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