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鳴全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鳴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鳴全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07年2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6年2月24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49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江佳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