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何真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彭淳婉 於92年11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並邀何真雄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92年11月04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又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