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黃仁郁
林文達 吳承翰 吳立偉 劉彥宏 蔡金杰 上列被告黃仁郁、林文達、吳承翰、吳立偉、劉彥宏、蔡金杰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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