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謝承翰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訴訟標的金額與附表之內容不同,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承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秉倫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