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郭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劭鴻 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00元(即原告主張優先購買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355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